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

主要职能 (一)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。 (二)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。 (三)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。 (四)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、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,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、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。 (五)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。 (六)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。 (七)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。 (八)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。 (九)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。 (十)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。 (十一)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。 (十二)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。 (十三)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,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,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。 (十四)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,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,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,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,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。 (十五)完成党中央、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。 (十六)职能转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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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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